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试行)
为了广泛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提高我院人才培养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评教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
1、各教学管理部门(含教务处、各系、实践中心)及全体教师应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工作,做到有目的、有重点、有计划的进行听课、评课;
2、各类听课人员按要求填写听课表;
3、听课人员的听课次数应不低于规定的要求;
4、听课人员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
5、每学期教师(含反聘、外聘)被听课次数应超过一人次以上,没有达到要求的教师应主动邀请同行教师听课;
6、被听课教师应积极主动接受听、评课。
二、听课人员与听课次数
1、院级领导2次/学期;
2、院级主管教学领导6次/学期;
3、院级调研员6次/学期;
4、教学相关部门(含教务处、各系、实践中心、督导处、科研处、高职研究所、学工处)正职领导4次/学期;
5、教学相关部门副职2次/学期,主管教学的副职6次/学期;
6、教学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课;
7、各系部教研室主任4次/学期;
8、教师2次/学期、非教师辅导员、班导师2次/学期;
9、“双肩挑人员”就高不就低。
三、评价与反馈
1、听课表由教学督导处统一制定和发放;
2、听课表按学期汇总,由各系办公室集中管理,每学期教学督导处组织检查;院级领导听、评课表汇总到教学督导处;
3、听课人对听课中发现的各类教学问题,有责任和义务向被听课人指出,并向课程所属的系、部、中心反映,根据需要由各系、部、中心及时向主管和主管部门反映。
四、考核与管理
1、听、评课作为一项制度,其落实情况将于各系部的年度考核挂钩;
2、每个被听课教师的评课表作为教师评教、同行评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3、听课表原件应存档保留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