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海事局:
为加强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促进
船员培训机构加强自我管理,鼓励机构诚信守信,局制定了《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海事局
2015
年2月28日
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的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培训机构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并对外发布考核结果。各分支海事局按照对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的分工,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第四条
对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标准及评定
第五条
根据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培训效果和社会投诉举报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将培训机构分为五星、A、B、C 级四个等级,连续2 年考核评定为“A 级”的,确定为“五星级”。
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考核评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各分支海事局在每年的元月底之前,完成对各培训机构上年度的考核评价,填写《船员培训机构考核评定表》(附表一),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进行综合评定,在每年2 月底之前,对外公布综合评定结果。
第七条
满足如下条件的,评定为“A 级”培训机构:
(一)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记分制,在考核评定周期内,累计记分不超过15 分;
(二)在考核评定周期内,培训机构的适任考试平均合格率比辖区平均值高10%及以上;培训合格证考试平均合格率比辖区平均值高5%及以上;船员对培训的满意度评价90%及以上。
(三)在考核评定周期内,没有严重违反培训、考试、考核相关规定并查实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C 级”培训机构:
(一)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记分制,在考核评定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30 分;
(二)在考核评定周期内,培训机构的适任考试平均合格率比辖区平均值低10%及以上;培训合格证考试平均合格率比辖区平均值低5%及以上;船员对培训的满意度评价70%及以下。
(三)在考核评定周期内,有被查实的严重违反培训、考试、考核相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培训机构没有被考核评定为五星级、A 级、C 级的,均定为“B 级”。
第十条
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进行记分管理。各分支海事局开展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时,如果发现缺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机构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中《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列明的教学与管理人员、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5 个大项、70 余个小项进行缺陷记分,具体标准如下:
1.
可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且不影响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缺陷,一个小项记“1 分”;
2.
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才能改正,但不影响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缺陷,一个小项记“3 分”;
3.
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才能改正,但已经影响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缺陷,一个小项记“8 分”;
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缺陷,一个小项记“15 分”。在考核评定周期内每次监督检查的记分进行累加计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五星级”培训机构给予以下荣誉和优惠措施:
(一)颁发优秀培训机构荣誉证书,通报表彰;
(二)简化《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中期核查、延续手续办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
(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直接认可优势培训项目的课堂评估成绩。
第十二条
对“A 级”培训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一)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度可以对培训项目只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本机构适任评估时,可以适当提高自有评估员的比例。
第十三条
对“B 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C 级”培训机构予以重点监管:
(一)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实行开班必查,每期船员培训开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跟踪审核。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因培训条件、社会需求不足等原因向长江海事局申报过培训项目暂停、且暂停时间不低于1 年的,可以不纳入考核评定范围;没有申报项目暂停,且一个考核评定周期内没有开展培训的,该项目的培训结果合格率按“0”计算。申报暂停的项目重新开展培训时,需通过现场核验。
第十六条
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培训效果、投诉举报等资料。
第十七条
各分支海事局开展培训机构考核,应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培训效果、投诉举报核查情况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评判。
第十八条
长江海事局将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缺陷”,系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执行、任课教员实际任课及授课情况、设施设备与教材的使用和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学员出勤、实操训练的安全防护等方面未满足船员培训相关规章、技术规范等要求;
(二)“规定时间改正”,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中说明的包括当期培训结束前改正、下一期培训开班前改正、一个月内改正、三个月内改正等,由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三)“适任培训”在本办法中系指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许可证》列明的机工、水手、电子技工、无线电操作员、电子电气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系指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许可证》列明的除上述“适任培训”之外的船员培训项目;
(四) “合格率”系指按照申报科目计算,初次考试通过人数占初次考试总人数的比率。“培训机构平均合格率”系指《船员培训许可证》列明的适任培训或合格证培训所有培训项目的平均合格率,“辖区平均合格率”系指长江海事局辖区内适任培训或合格证培训所有培训项目的平均合格率(以船员管理系统统计的数据为依据)。高于辖区平均合格率“10%”或“5%”的值,如果大于“100%”,以合格率“100%”计。低于辖区平均合格率“10%”或“5%”的值,如果小于 “0”,以“0”计。考试合格率按照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海船船员培训分别计算比较;
(五)“社会投诉举报”按照投诉举报、核查属实的时间记入相应考核评定周期;
(六)“船员对培训满意度评价”为日常监督检查时随即抽查船员培训管理记录或现场测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船员对培训的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考核评定表
被考核评定单位: 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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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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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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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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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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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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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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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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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列明事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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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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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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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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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考试平均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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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同时注明辖区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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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考试平均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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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对培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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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记录或现场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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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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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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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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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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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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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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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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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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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员处处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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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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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可附材料,说明表中各项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