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
为规范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公正、全面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增强教师爱岗敬业、以身立教意识,激励教师更好地发挥潜力,更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评价周期、评价课程和受评教师。
(一)评价周期
学校以学期为评价周期,每学期对本周期内符合评价条件的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二)评价课程
评价课程应符合:
1﹒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独立的课程编码,含分阶段、分对象由两名以上教师承担的课程。
2﹒第14周(校历周,不含14周)前已开课2周以上;课程计划学时不少于16学时。
(三)受评教师
1﹒受评教师是指承担评价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和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
2﹒受评教师与评价课程对应,承担多项评价课程时将合并评价。
二、评价结构
(一)评价结构包括评价项目、项目权重、项目内容、评价方式、项目结论、取值方式,结构见下表:
评价项目 |
项目权重 |
项目内容 |
评价方式 |
项目结论 |
取值方式 |
学生评教 |
70% |
见附件1 |
学生网上 测评或评教卡测评 |
100分制 |
平均 |
同行评教 |
7% |
见附件2、3 |
评教教师 听评课评价 |
100分制 |
平均 |
督导评教 |
20% |
见附件2、3 |
教学督导组听评课评价 |
100分制 |
平均 |
教学资料 |
3% |
见附件4、5 |
教学督导组检查评价 |
100分制 |
平均 |
(二)评价结构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原则,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依据教学评价实施过程中环境、条件的变化或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三、评教工作
(一)学生评教
1﹒教学督导办公室在第14周前负责完成学生网上(网下)评教系统基础数据(纸质评教卡)的准备和评教时间安排。
2﹒各二级学院(部)在第14、15周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的时段及时进行网上评教;通过网下纸质评教卡评教的课程由承担课程的教学部门在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内组织学生进行填卡评教,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安排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
3﹒学生评教取值采取平均值方式。学生评教人数不得低于应参评人数的80%。
(二)同行评教
1﹒同行评教采取教师相互听评课方式进行。每位教师每学期应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试行)》要求在2~13周期间完成评教任务。
2﹒二级学院(部)督导组每学期第1周将本部门同行评教听评课安排表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因时间冲突、更换教师、或其他原因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后的安排及时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3﹒二级学院(部)督导组负责为参与本部门评教的教师提供受评教师课表或上课的时间信息,并负责将每两周收集的《教学评价听评课表》汇总、盖章后交教学督导办公室。
4﹒《教学评价听评课表》必须有受评教师的授课前签字。受评教师在接受听课评教时有权针对评教人提出回避要求,由各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另行安排并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5﹒二级学院(部)督导组负责对评教教师提交的《教学评价听评课表》审核。评教存在异常时可安排两名以上督导组评价员或督导员进行复评,当次评教以复评为准。
6﹒每位受评教师的同行评教需有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的同行评价结果。同行评教项目结论采取平均取值方式。
(三)督导评教
1﹒督导评教由各二级学院(部)督导组评价员通过2~13周期间对本部门受评教师进行听评课来完成,各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应于第2周对本部门督导评教听评课做出安排,报教学督导办公室。督导组负责将每两周收集的《教学评价听评课表》汇总、盖章后交教学督导办公室。
2﹒每位受评教师的督导评教需有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的督导评价结果。督导评教项目结论采取平均取值方式。
(四)教学资料
1﹒教学资料包括:授课计划、教案或课件、学生成绩考核记分册、试卷或考核方案等教学资料。
2﹒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15周前完成教学资料集中检查评价工作。督导组评价员在检查资料后以无记名形式对受评教师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价,填写《教学资料检查评价表》(见附件4),督导组负责在15周将《教学资料检查评价汇总表》(见附件5)盖章后交教学督导办公室,评价表由督导组保存两年。
3﹒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进行教学资料检查评价时,参评人数不得少于半数。
四、评价结果
(一)评价总分值
1﹒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所有教学评价数据的合并计算和分类汇总,按规定计算各受评教师的评价总分值,并进行全校排序和部门排序,于18周向学校提交本学期教学评价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生效。
2﹒评价总分值采取100分制,计算方式:
评价总分值=学生评教项目分值×70%+同行评教项目分值×7%+督导评教项目分值×20%+教学资料项目分值×3%。
(二)评价结果的应用
1﹒教学评价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参考,具体由相关工作规定予以确定。
2﹒教学评价结果连续二次部门排序在后5%的教师,其所在部门应暂停或减少其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并安排其随所任课程或相近课程、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跟班听课一学期,暂停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完成跟班听课后需经部门试讲、评议合格后恢复任课。
3﹒教学评价结果排序两年内一直在后5%的教师,其所在部门应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评议,对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应提请调离教学岗位。
(三)评价结果异议
受评教师对本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教学督导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向申请人反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武交院督〔201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评教项目表
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听评课表(理论课适用)
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听评课表(理、实一体课程适用)
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学资料检查评价表
5.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学资料检查评价汇总表
(具体附件内容见下载专区)